一、互联网文化活动指的是什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应履行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六、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什么内容的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编辑:莫冬雪律师 010-8882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