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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八家中外合资公司、13个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Kelon” 是该企业集团使用多年、并在20余类商品上获准登记的商标。1997年9月,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在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以“Kelo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与中文“科龙”毫不相干的广东永安制衣厂已抢先注册“Kelon”域名。

1997年12月的一个下午,来自广东省新会市的一个神秘电话打给了企管部法规科科长何东,“我叫吴勇,我已经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用‘Kelon'注册了域名,如果认为这个域名对贵公司有价值,我可以把它转让给你们。但是,我希望拿到的转让费是100万元!”

对“域名”知之甚少的何东着实吓了一跳,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何东没有立刻回绝那个“吴勇”的要求,开始了与这个男人耐心地“谈判”。

几番交涉,价钱从80万元一路降到5万元,此时,对方已失去耐心。于是,何东要求吴勇就此商谈结果传真一份文件,由其向公司领导请示。1998年1月6日,吴勇如约发来传真:“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我要求对方支付现金5万元作为补偿,即放弃争议权,并自动注销(域名)。在没商量余地的情况下,则保留争议权。注:何科长口头承诺不对外公开此事。”

对于自己登记注册、使用了多年的商标忽然成了别人的域名,并且成为“敲诈”的工具,科龙显然不愿信守自己对“不公开此事”的承诺,经过一番权衡和向有关人士的咨询,科龙集团将一纸诉状递到了“Kelon”域名注册地所属辖区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把这个叫“吴勇”的人送上了被告席。

法官在广东省新会市荷塘镇南村找到吴勇。对吴勇的身份进行核对后,法官问:

“你何时在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Kelon”域名?”

“1997年9月3日。”

“以什么名义注册?”

“以永安制衣厂的名义注册。”

“你与永安制衣厂的关系?”

“当时就是觉得这个名字顺耳……现在国际上不是流行‘克隆’技术吗,我就是将‘克隆’的拼音用作了制衣厂的域名,觉得很好听,很喜欢。”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意见?” 

“我现在只要对方给我注册费2000元和年度运行费300元,就可以与对方协商,甚至撤销我注册的Kelon域名。” ……

1998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科龙集团与吴勇域名注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吴勇。开庭日期确定为1999年3月10日上午8时30分。

1999年3月6日,海淀区法院收到吴勇从广东新会发来的邮政特快专递,表示已要求注销域名。

3月10日,被告吴勇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应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缺席开庭审理此案。

3月2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致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我单位于1999年3月23日正式接到永安制衣厂关于注销‘http://kelon.com.cn’域名的申请,并于3月25日完成该域名的注销。同时,广东科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注册'kelon.com.cn'的域名申请,该域名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特此说明。”

1999年4月12日,科龙集团与吴勇域名注册纠纷案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讨论

在本案开庭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邀请在法律、技术领域颇具名望的专家学者参加对这起国内首例域名争议案的专家听证会。尽管专家们一致认为“域名抢注”是一种有悖道德的行为,但仍然认为缺少依据对“kelon”的归属迅速作出明确的定论,因为我国的域名注册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经过讨论,专家们在三个问题上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第一,首先,域名是一种资源,能够给注册人带来利益。域名与商标或商号有类似之处。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因特网上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因此域名就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的识别标志,这个标志通常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有时就是企业的商标,因此域名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能给其带来利益。

第二,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域名独树一帜,起到其标识性作用。另外,域名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符合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的特点。一个显著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已经形成一种无形财产;实践中,企业也通常将自己知名度最高的商标或商号、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注册为域名,因此域名在某种意义可以说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可以是“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也给域名作为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提供了可能。

第三,“域名抢注”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禁止?域名与商标或商号的联系是紧密的。虽然“被抢注人”可以通过改变二级域名的方式部分达到其利用自身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目的,但毕竟抢注人的抢注行为剥夺了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最直接方式,使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损害了其在网络资源方面的利益。那些利用他人商标或商号“搭便车”借机推销自己产品、服务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是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抢注域名借以敲诈的行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应该通过下列标准来判定:

(1) 被抢注域名与注册人的商标、商号或名称等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2) 注册人在注册域名后是否使该域名下网站的网页闲置;

(3) 注册人在抢注域名后是否与“被抢注人”主动联系,进行敲诈。

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通过认定对该域名的注册为“恶意抢注”来宣布抢注人的注册行为无效。应该承认,在立法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对上述行为只能沿用民法的诚信原则加以规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网络世界的公平与诚信,仍然需要法律的支持。

三、判决

1999年5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被告吴勇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kelon”域名,并已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的网络信息、获取公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勇得知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求科龙公司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即注销自己注册的域名。在诉讼中,被告吴勇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被告吴勇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

在本案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之后,鉴于被告吴勇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已注册的“kelon”域名,并已由该中心注销完结,从而使被告吴勇的无效民事行为在本院作出裁决之前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kelon”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本案诉讼失去审理对象,原告科龙公司亦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永安域名注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一份在法院法律文书中本应最为简单的撤诉裁定,一改“传统”,以其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充分、严谨的论理为这起中国首例域名抢注诉讼案写下圆满的句号,也为越来越多网络案件留下了全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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