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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活和幸福而努力的人是最美丽的。这是很多人的看法。然而,在当前的互联网浪潮中,信息的流动不断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尤其是近年来,当西方的性自由冲破一切障碍进入我们的视野时,很多人都为之倾倒。整个社会对性保持着开放的态度。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个过分追求性自由和感官刺激,最终从励志形象变成令人叹息的牢狱之灾的案例。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泰检诉刑事诉[2019]795号)

李某,男,1988年出生,祖籍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案发前,其家住无锡市惠山区。

出生于80年代末的李某,从小就非常听话,从来不给家人添麻烦。或许是因为他没有什么过人的阅读天赋,所以他只上过中等职业学校。然而,李某并没有因为学校的平庸而放弃,而是更加努力地改变现实。毕业后,李某来到无锡寻找属于自己的天地。

刚到无锡的李某,没有一技之长,没有人脉,学历在无锡这样的城市也不占优势,所以很艰难。然而,迎难而上、持之以恒,却是李某多年来坚守的信条。经过多次尝试,李某选择了销售行业,这个行业在各方面都没有那么高的要求。进入这个行业后,李某发现自己非常喜欢这份工作。无论刮风还是下雨,李某都努力提高自己的成绩。最终,黄天得到了回报。经过他的不懈努力,他有了房子,有了车子。他最终在无锡定居并拥有了自己的家。

因为这些年来,李某忙于事业而忽视了个人问题。结果,他已经快30岁了,还没有家人。但李某有一个爱好,就是经常浏览专门的网站,在网上观看各种视频。其中,李某最喜欢交流视频和多视角视频,这也是他经常访问且沉浸感很强的话题。为了实现他的想法,李某开始在互联网上寻找类似的群体和社区。最后,他找到了一个靠谱的组织,加入了某个QQ交流群。真正进入这个圈子后,李某发现很多游戏都可以这样玩,这更加坚定了他组织和参与此类活动的决心。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李某发起了一场集体活动的邀请。程女士和余女士积极回应。李某在无锡梅妃宾馆订了房间后,三人在这里进行了一次热情友好的会面。沟通;

2018年8月1日下午,李某邀请正在集体交谈、关系比较亲近的梁女士和叶女士在无锡聚乐酒店组织了一场友好的团队活动。

2018年8月中旬的一个清晨,李某因故入住了无锡绿色东方酒店。由于无聊,他邀请大家来参加这个活动。刘女士和邹女士积极响应,一早就赶到了酒店。三人在友好的气氛中结束了活动。

每次活动时,由于自己是小组的活跃成员,为了增加自己的贡献,维持小组的活跃度,李某都会把每次活动的照片拍下来分享给小组。

2018年8月下旬,该团体一名泰兴成员因活动期间声音太大被隔壁客人举报警方。李某所在的交流群立即被撤掉。不过,由于李某分享的视频和照片,泰兴警方传唤二李某办案时,他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李某多次伙同他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卖淫罪负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根据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8个月。

对聚众淫乱罪的判断及解释

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第一,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进行区分。这种犯罪活动从客观上看,最根本的表现就是聚众淫乱的行为。因此,如果犯罪者只是单独而不是集体地与他人进行自愿性行为,例如单身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适当的性关系,已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适当的性关系。如果一个人犯了通奸罪,犯罪者就不犯此罪。

实践中,对于该犯罪是否可以由多名妇女同时向犯罪人卖淫来代表,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该类行为虽然在表现上具有聚众淫乱的特征,但从该罪的主客观特征分析,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上看,虽然行为人卖淫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寻求淫秽、无耻的精神刺激,但对于其他聚集在一起卖淫的女性来说,这种动机并不存在。他们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利益。

从客观上看,这种犯罪往往表现为多人以乱交、乱交为目的而聚集,具有行为对象不特定的特点。但犯罪人与多名妇女卖淫时,其主观动机和意图决定其并非以淫乱或淫乱为目的而聚集,因而不具备本罪中的“淫乱”特征。

综合上述分析,如果多名妇女同时与行为人卖淫,则不能认定为聚众淫秽犯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两类人:领导者或若干参与者。因此,其他人偶尔参与淫乱活动并不构成犯罪,但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或处罚。实践中,一般应当对大多数违法青少年实施教育和救助,不宜扩大打击范围。

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均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表现有相似之处。原罪为聚众罪,后设的组织卖淫罪也具有聚众罪的性质。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犯罪的对象是卖淫的组织者,而该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领导者,还包括多个参与者。其次,原案犯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空虚、淫秽的精神刺激,而后续犯罪的犯罪人大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第三,以组织他人卖淫为目的的乱性活动,是以卖淫、淫乱为基础的,因此仅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本罪不包含卖淫成分,乱交活动也不限于男女之间的不当性行为。

该罪与纵容卖淫罪之间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同样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种犯罪的表现形式重叠,给犯罪性质的认定带来困难。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第一,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本罪中的聚众淫乱行为,通常涉及犯罪人与他人通奸,有时还引诱、煽动他人从事淫乱活动,但不涉及卖淫;后一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促成与犯罪者以外的第三人通奸。三人均从事卖淫活动,并非行凶者犯奸淫。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是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行为,而不是促进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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