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域名商标争“头条”法院:注册人不能违背诚信原则
APP要做好,商标和域名不能少。张某注册了域名“toutiaoba.com”(诉争域名),字节跳动公司称此“头条”非彼“头条”,对诉争域名享有在先权益。怎么办?
11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张某无正当理由注册诉争域名并用于经营的行为,存在攀附字节跳动公司商誉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认定诉争域名转移至字节跳动公司。
事件
当事人注册toutiaoba被裁定转移后起诉
2014年1月20日,张某注册了域名“toutiaoba.com”(简称诉争域名)。2018年7月4日,字节跳动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简称域名中心)投诉,主张其对诉争域名享有在先权益,张某对诉争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故要求将诉争域名转移至字节跳动公司。2018年8月28日,域名中心作出裁决,将诉争域名转移至字节跳动公司。
张某则认为其正当注册并正常使用诉争域名,有权继续合法持有,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对“toutiaoba”标识的商业使用始于其注册诉争域名即2014年1月20日,而字节跳动公司至迟于其成立时即2012年3月9日开始使用“toutiao”及相关近似标识,上述标识之间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且张某注册使用诉称域名从事与字节跳动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在没有在先权益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注册诉争域名并用于经营的行为,存在有意攀附字节跳动公司商誉和造成用户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进而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宣判
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域名给在先权益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判断域名持有人能否继续持有并合法使用该域名,应当首先认定该域名是否与在先权益所涉及的相关对象造成混淆,从而损害该在先权益,再判断域名持有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字节跳动公司自2012年11月16日起即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头条”“头条及图”“今日头条”“每日头条”“toutiao.com”等商标,其所持有的“toutiao.com”“jinritoutiao.com”等域名的注册时间均早于诉争域名的注册时间。
此外,其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对“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网站(网址为www.toutiao.com)及手机软件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在诉争域名注册前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一审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诉争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tiaotiaoba”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益并无不当。
虽然张某主张诉争域名与“toutiao.com”域名存在差异,但考虑到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和读音上均较为相近,故一审法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张某以搜索库公司名义开办的头条网网站的备案名称和整体页面设计均与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较为相近,加之其网站登载的部分内容、提供的部分服务亦与今日头条网站存在重合,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鉴于字节跳动公司“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网站(网址为www.toutiao.com)及手机软件在诉争域名注册前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张某理应知晓字节跳动公司享有在先权益的事实,其仍然注册使用诉争域名从事与字节跳动公司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行为实难谓正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无正当理由注册诉争域名并用于经营的行为,存在攀附字节跳动公司商誉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并无不当。故对张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延展
“头条百科”标识获诉前行为保全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在有意攀附方面,字节跳动公司更多是商标侵权之争。除了备受关注的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的事件,一起真假“头条百科”也被披露。
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头条百科”和“头条”标识,停止使用“头条”标识进行的宣传行为。
字节跳动公司方面诉称,“今日头条”系申请人旗下极具知名度的内容平台产品,某公司所属的名为“头条百科”的网站,提供人物百科、品牌百科、童星百科等信息获取服务。证据显示,其为用户创建百科词条时,暗示其与“今日头条”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使公众混淆,误认为其与申请人旗下的“头条百科”及“今日头条”相关内容服务平台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同时,该公司其网站名称“头条百科”及网页宣传语“你的每一天都是头条百科”中均使用了“头条”名称,易使相关用户误以为该网站的服务系与“今日头条”知名平台共享流量,可能造成用户对其服务来源、功能、质量等信息的误解,进而使用户作出该网站可以提高商业推广的成功率和效率的错误判断的可能。
此外,字节跳动公司方面称,该公司的“头条百科”,向用户提供收费词条百科录入服务。申请人字节跳动公司接到多次用户举报称,误将被申请人运管的“头条百科”服务误认为是申请人旗下的“头条百科”,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商业信誉。
最终,法院认为该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诉前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故其诉前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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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