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你以为只有提供、买卖信用卡吗?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13年创建某数据网站,先后在国内外多地租赁机房,提供域名、虚拟主机等产品服务。为获取高额利润,吴某某明知客户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网站等违法犯罪,仍为这些违法犯罪群体从业人员提供域名、虚拟主机等产品服务。
经核验,自该网站成立起,吴某某共提供8406个域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站;在用虚拟主机中19个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百万余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近年来
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
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
幕后的网络技术支持
成为这一犯罪的助推黑手
检察官提醒大家
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切勿贪图小利
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帮凶
来源:信丰检察之窗、江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