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生鱼(“水产店”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四人获刑)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石梦

在“水产店”收购、销售陆生野生动物,且均系从他人手中购买。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法条链接)

案情显示,2020年4月起,被告人郑某假借经营“水产店”名义承租门面,非法从事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郑某与邓某在“水产店”进行非法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随即对郑某经营场所及冻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扣押大量野猪、黄麂、野兔、猪獾等野生动物活体、死体以及野生动物制品。

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上述动物均在野外状态下非法猎取,均为野生动物,黄麂、野兔、乌梢蛇、眼镜蛇、猎獾【资 ;源 之.家.】、狗獾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查明,郑某先后从邓某、王某、杨某等人手中多次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并在店内进行加工、出售,以此获利。

被告人邓某多次前往当地大箕铺镇某山场驱使猎狗,采取歼灭性围猎的方法,非法捕获陆生野生动物,共捕获2头猪獾、3头野猪并出售给郑某。王某则利用放置狩猎夹的方式前往当地保安镇某山脚非法捕猎,共捕获10只野鸡和44只野兔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杨某同样通过放置狩猎夹及使用夜间照明工具,猎捕6只野鸡和58只野兔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黄麂、野兔、猪獾等陆【资 ;源 之.家.】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邓某、王某、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结合被告人郑某、邓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郑某、杨某积极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王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7万余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7000余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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