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监管新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资 ;源 之.家.】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资 ;源 之.家.】的近亲属;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

(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资 ;源 之.家.】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

(六)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的【资 ;源 之.家.】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

第十条 关联交易金额以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资入股公司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金运用类以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三)利益转移类中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的,以资助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签订许可协议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以担保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赠与以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四)保险经纪业务类【资 ;源 之.家.】以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咨询费计算交易金额;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以发生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动管理、职责明确;

(二)穿透管理、跟踪资金;

(三)总量控制、结构清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资 ;源 之.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出问责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资 ;源 之.家.】,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前次的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当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六)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基础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文件;

(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八)银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资 ;源 之.家.】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