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为牟利竟帮赌博网站做中介“网络帮凶”行为也构成犯罪
一
引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是,赌博网站不是我运营的”“我只是一个中介商,从中间赚点差价而已……”“我是打工的,老板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千万不要以为,没有经营赌博网站,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只是帮忙发发广告、提供技术支持收点服务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跟自己没啥关系。
二
案件简介
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四人,通过制作出售赌博网站源代码,博彩网络游戏接口、并为赌博网站实际经营者搭建网络广告服务平台,导引流量等方式,以服务费为名,定期向赌博网站收取网站广告费用。截止案发共累计销售、维护博彩赌博网站233个,涉及网络域名628个,非法获利金额达226万余元人民币。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
检察官说法
“网络帮凶”该当何罪?检察官提醒,法律不仅处罚惩治主犯和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且也惩治帮助犯、共犯。本案中,被告人都是专门做网络推广服务的人员,客观上都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为网络赌博犯罪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打广告,做推广,助纣为虐,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嘉峪关城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