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 告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维护我县社会秩序稳定,净化社会环境,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现将本院审理的部分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公布如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黄志永,男,23岁,汉族,学生,衡阳县杉桥镇人。
带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易浒祥,曾用名易倩,男,22岁,汉族,无业,衡阳县曲兰镇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唐硕,男,26岁,汉族、务工,衡阳县渣江镇人。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罪犯黄志永为谋取利益,出售自己名下4张银行卡和2张手机卡给“胖子”及其上家使用,获利4500元。2020年下半年,黄志永欲通过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出售给上家赚取差价,便找到罪犯易浒祥购买银行卡,并让其帮忙找人出售银行卡。易浒祥在出售自己名下4张银行卡和2张手机卡后,又介绍罪犯唐硕、王明达(另案处理)等人出售20张银行卡、10张手机卡给黄志永并从中赚取差价,黄志永再将上述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售给上家。经审核,黄志永所山售的28张银行卡中有11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总交易流水达19067675.96元;易浒祥出售的24张银行卡中有10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总交易流水达18952175.96元,直接接收韩忠伟等15名被害人的被骗款项;罪犯唐硕出售名下4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共计3476948.12元,直接接收被害人季祥云等人的被骗款项。
罪犯黄志水、易浒祥、唐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面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外黄志永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易游祥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唐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邱华,男,44岁,汉族,无业,衡阳县溪江乡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邱小刚,曾用名邱刚,男,31岁,汉族,无业,衡阳县西渡镇人。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罪犯邱华、邱小刚明知可乐APP是一个帮助在网络上赌博的人周转资金的平台,仍按照平台指令注册账号、绑定银行账户为他人跑分洗钱,并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取“佣金”、邱华先后使用其本人7个银行账户在可乐APP中跑分洗钱,累计流入资金18912137.2元,涉及被害人周某某被诈骗案,接接收周某某资金5000元;邱小刚先后使用其本人13个银行账户在可乐APP中跑分洗钱,累计流入资金15708522.59元,涉及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案,直接接收朱某某资金15601元。
罪犯邱华、邱小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带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邱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邱小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凌成亮,男,22岁,汉族,无业,衡阳县界牌镇人。
2021年4月,罪犯凌成亮通过“飞机”聊天软件结识一陌生男子,二人达成出售银行卡的交易共识,后凌成亮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七台手机通过快递邮寄到对方指定的地址,获得账款15000元。经查实,凌成亮出售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银行卡共计进账447万余元,出账447万余元。被害人谭运华、张雪遭遇网络诈骗的被骗款项流入凌成亮出售的银行卡账户中。
罪犯凌成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带助,情节严重,共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凌成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常永,男,33岁,汉族,无业,衡阳县金兰镇人。
2021年6月15日,罪犯常永通过“小飞机”聊天APP联系了“放风筝的人”,帮助对方验证登录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网上银行APP;辅助对方使用上述三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从中非法获利5304元。经查明,三张银行卡共计入账2399073元,出账2393769元.涉及多起被诈骗案。
罪犯常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常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诈骗犯刘洁,男,27岁,汉族,无业,衡阳县关市镇人。
诈骗犯洪华,男,27岁,汉族,务工,衡阳县井头镇人。
2020年12月初,罪犯刘洁在蝙蝠软件上了解到从事GOIP网关设备维护可以赚取高额报酬,在明知维护GOIP网关设备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诈骗服务的情况下,仍在蝙蝠软件上一个昵称为“迪里热吧”(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设备,并答应为其维护GOIP网关设备。12月底、刘洁邀请罪犯洪华加入,洪华认为有利可图便答应。刘洁让洪华办理手机卡交给自己后便开始开机测试对方寄来的GOIP网关设备。确认可以正常使用后,1月12日,刘洁、洪华在衡阳县井头镇鸿宇宾馆为犯罪分子提供开机维护GOIP网关设备以及给电话卡充值话费、更换封停的电话卡等服务。1月刘洁在蝙蝠软件上认识了“百度”(身份不明),刘洁、洪华便在“百度”的指导下从事GOIP网关设备维护,按照开机一张手机卡每小时180元–200元收取报酬,直至1月27日案发。刘洁从中获利7000余元,洪华从刘洁的获利中分得1000元。由于刘洁、洪华的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了通过一罪犯运行维护的GOIP网关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共计诈骗金额137736.16元。
罪犯刘洁、洪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GOIP网关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开机维护,提供技术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刘洁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洪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此布
院长 谭天梯
二0二二年四月二日
三审:罗爱君
二审:刘吉松
编辑:黄周生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