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自己经营的公司成为了一起诉讼被告的时候,沈阳的宫先生第一个反应是感到不可思议。在他看来,这起诉讼的案由、以及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成立。
随着宫先生的深入调查,这起诉讼背后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突然成为侵权被告
今年4月,宫先生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话,告知他所经营的公司涉及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随后收到的“民事起诉状”中,宫先生发现,原告方是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
据原告陈述的案由显示,原告(记者注: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经合法授权已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近期原告在被告(记者注:宫先生经营的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发现被告提供了上述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方认为,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非法提供涉案电影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方进而提出了四点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3、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调查显示侵权主体另有其人
宫先生在沈阳经营的是一家广告传媒公司,资料显示,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
北国网记者了解到,在经营过程中,宫先生的广告公司为了公司宣传网站的使用,曾购买过一个域名,并在工信部备案。
后来因自媒体等宣传途径增多,报纸网站等传统媒体宣传功能弱化,宫先生的广告公司决定取消网站,2020年6月20日,他停止了域名的续费,之后再没有使用过。
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后,宫先生在震惊之余,立即咨询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在相关网站查询了所购域名的相关信息。宫先生了解到,该域名于2020年10月曾被他人注册,IP地址、服务器目前均在域外美国洛杉矶,用于另一家影视网站。
宫先生发现,涉案影片的上传时间其实是在他停止域名续费之后,即2020年10月至11月之间,另外宫先生还委托网络技术人员对原IP与现IP进行查询、比对,最终确认侵权服务器是在美国洛杉矶,而宫先生经营公司的原使用IP是在辽宁抚顺。
基于上述调查,宫先生认为原告起诉的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并不在他使用域名时间之内,且服务器地址、网站内容也不一致,宫先生觉得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成立。
不止一起类似诉讼
宫先生把自己的调查形成了“证据目录”,并正式委托律师提交给了法院。
同时,宫先生和经营的广告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湖派出所报了案,并于2021年5月19日向工信部申请注销域名的备案。
在这个过程中,宫先生逐渐弄厘清了原告方——北京某影视公司——发起诉讼的深层次原因:对方正是抓住了宫先生经营广告公司没有及时注销域名的疏忽。但宫先生仍旧认为这起诉讼中自己并没有侵权,因为上传侵权电影作品的当事人并不是自己。
随着进一步调查,宫先生还发现了更多疑点,其中最让他吃惊的是,在全国多个省市都发生过、或者正在发生着类似诉讼,他于是把这种现象反馈到了北国网。
北国网记者在听取完宫先生的叙述后,辗转联系到了河南的刘先生,他正是一起类似诉讼的被告方。
刘先生告诉北国网记者,他之前一直在经营电脑销售方面的店铺,出于经营便利的考虑,刘先生购买域名开设了一家网站,但近几年电脑销售的业务一直不景气,后来他就关闭了网站,域名也就停止付费了。
但是就在2020年年末,刘先生突然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通知,自己莫名其妙成为了被告,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刘先生侵权了。刘先生赶紧进行了自查,最终发现时她早已停止续费的网站侵权发布了一部影片,“但这影片根本不是我发布的,”刘先生告诉北国网记者,“是有人在我停止续费后,却没有注销域名的间隙操作的。”
原告律师确认代理了多起类似诉讼
北国网记者拿到了刘先生民事起诉状,发现起诉状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与沈阳的宫先生的起诉状完全一样。
随后,北国网记者通过刘先生,又联系到河南的一位胡先生,他的遭遇同样是大同小异,胡先生随后发给北国网记者的民事起诉状,与宫先生、刘先生也是完全一样。
在河南的刘先生、胡先生介绍中,北国网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他们之外,还存在有更多的诉讼被告。在他们的帮助下,北国网记者进入了一个微信群,群内有174名成员,在与不同群友分别私聊后,北国网记者了解到,群内有多人存在有类似宫先生的被起诉的遭遇。
在多名群友发来的起诉状中,北国网记者发现,除了案由和诉讼请求完全一致外,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只局限在三、四个名字之间,另外原告方聘请的律师也是同样的三、四个名字。
北国网记者通过公开发布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其中一名原告律师,她确认了宫先生和河南的几起民事诉讼,但表示自己只是律师助理。在进一步追问中,这名助理把宫先生诉讼中的原告律师李某介绍给了北国网记者。
在接听电话中,李律师表示自己正在广州,对于自己为何代理此案件,她表示是基于“证据链成立,代理案件是我的本职工作。”接受采访中,李律师确认,除了宫先生的案子,她还代理了另外几起类似案件,“都是侵权的,原告代理律师都是我……”
被告方犹豫是否接受调解
北国网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起诉宫先生的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近期有27起开庭公告,同时在“天眼查”中,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显示为异常。
对于该公司为何类似案件频发的问题,北国网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名法官助理表示,近期法院确实受理了这家公司的多起类似案件,“数量有不少,具体有多少还需要去查,”法官助理说,“近期也开庭了多起,其中就包括宫先生的。”
但这名法官助理并没有直接回答对类似案件频发的看法,“法官对案件会有具体的判定。”
事实上,类似案件目前并没有最终的判例。微信群中几名已经开庭的群友告诉北国网记者,他们近期已经接到相应的调解电话,对于“是否接受,我也很犹豫。”
其实这种犹豫主要是基于这类案件的后续发展:按照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程序,一旦被告企业答应调解、并赔付对方损失后,后续可能会接到10个、20个甚至更多更换了原告名字的同类诉讼,每个案件案由跟之前都一样,除了名字不同外,其他一律相同,这将直接导致被告企业不堪重负……
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屹告诉北国网记者,近一段时期,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口号进行近乎勒索式的赔偿索要的案件日益增多,类似的以钓鱼、碰瓷、设置陷阱、恶意诉讼等强买强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既浪费了应诉人人力、时间资源,又占用法院诉讼资源、人力和时间资源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这种现象辐射出的负面影响力在与日扩大,甚至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和毒瘤。如何在保护好著作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有序、合理合法、良性健康的交易生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目前,宫先生的侵权民事诉讼已经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