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顶级域名政策公示《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办法》
《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联通公司顶级域名安全稳定地运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为联通公司附属机构、子公司及各部门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互联网域名空间,树立联通公司在互联网上的良好品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及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通顶级域名下所有域名注册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三)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 .UNICOM 和 .联通 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即联通。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 .UNICOM 和 .联通 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二章 域名注册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 先申请先注册 原则。
第五条 对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注册,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CANN政策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 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会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十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十一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与邮箱,并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官网进行公示,以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会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三章 域名争议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的具体事项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ICANN要求制定的《联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暂停、注销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 选择要注册的域名及注册年限
联通顶级域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的最高注册年限为10年,域名注册人可以自主选择域名的注册年限(以"年"为单位)。
2. 登录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网站"WHOIS查询"系统,查询域名信息
域名注册人可以登录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网站使用"WHOIS查询"系统核实域名的注册情况。
情况一:当所查域名未被注册时,将提示为"你所查询的信息不存在",此时域名注册人可以尝试通过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情况二:如果域名注册人选择的域名已被注册,将会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信息。这时,域名注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已被注册的域名上加"-"、字母或数字等,或变换一种组合方式,再尝试提交注册;
(2)与WHOIS查询结果中显示的该域名的"注册者"联系,协商解决域名争议;
情况三:当所查域名属于保护注册时,表示仅由对应的保护单位申请注册。当所查域名属于禁止注册时,表示任何用户均无法申请注册。详细情况,可联系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确认。
3. 在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处办理注册业务
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依据国家与ICANN域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经过ICANN认证、且获得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并在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官网进行公示和更新。
4. 联系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信息
申请注册域名时,域名注册人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1)申请注册的域名;
(2)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3)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4)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5)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人可以与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确认域名注册申请的提交方式。
5. 签署域名注册协议,并保留相关凭证
域名注册人在办理域名业务时,建议域名注册人与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注册协议或合同,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域名注册人的权益。
6. 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和申请资料
域名注册人向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时,需要一并提交申请资料。资料通常包含:
(1)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2)组织、机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3)其他与域名注册申请相关的资料。
7. 核实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注册信息:
(1)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官方网站"WHOIS查询"系统;
(2)联通顶级域名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网站的域名查询系统。
8. 关注域名审核情况
域名注册人所注册的域名需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方能通过审核:
(1)域名需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第43号令)的要求;
(2)域名注册信息需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能够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数据验证;
(3)申请资料需与"WHOIS查询"系统中的注册信息匹配。
自域名提交在线申请时起,常规的审核时间为5工作日。首先,由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域名注册信息及资料进行初审。当域名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审核后,注册服务机构会将申请资料提交至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由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信息及资料进行复审。
人工审核不通过,系统删除此域名信息;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通知技术服务商和注册商结果,注册商通知注册人注册失败。
人工审核通过,所申请字符串进入下一环节。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注册域名用户中心或通过域名所属注册服务机构,关注域名注册人的域名审核进度和状态。
9. 域名注册完毕,通过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关注备案审核情况
域名注册人的域名通过审核后,即表示域名注册成功。域名本身不需要备案。如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进行网站应用,根据工信部关于网站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进行网站备案。
网站备案的工作不由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和审批。用户需要联系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商,通过各省通信管理局来完成网站的备案工作。根据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若域名注册人新申请的联通顶级域名下二级域名未完成ICP备案,则暂时无法进行使用。
待域名注册人获得网站的ICP备案号后,域名注册人可以将该号码反馈至域名所属注册服务机构,由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域名注册人的域名开通申请。
10. 开通解析,启用域名
域名注册人通过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联通域名注册流程后,需要配置该域名的解析才能使用。具体启用方式如下:
(1)用户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将联通域名的DNS服务器设置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DNS解析服务器;
(2)用户通过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解析功能设置,完成对联通域名的相关解析工作。
《联通反域名滥用政策》
1. 总则
联通反域名滥用政策是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域名政策 的一部分。联通反域名滥用政策适用于联通注册管理机构的 .UNICOM 和 .联通 顶级域名。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中的意义一致。
2. 基本条款
在 .UNICOM 和 .联通 注册和使用域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管理机构政策和ICANN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Registry Agreement)、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Registry Accreditation Agreement)中的相关政策,包括ICANN共识政策和临时政策。注册服务机构保留有根据法律法规或ICANN规定或运营管理而不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本政策的修订或更新在公布在注册服务机构网站30天后生效,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者都须遵守。
3. 域名注册协议中包含条款
注册服务机构必须要求域名注册者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协议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a.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和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条款;
b.禁止域名持有人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欺诈、制假或参与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并对上述活动制定处罚措施。
4. 禁止使用
注册管理机构明确禁止域名用于任何非法或欺诈性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域名持有人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欺诈、制假或参与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注册管理机构将定期通过技术分析评估是否有域名存在安全威胁,如嫁接、钓鱼、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等。
5. 域名滥用处罚措施
注册管理机构对于违反下述政策的域名给予拒绝或取消域名注册、转移、或将域名置于 锁定(ServerHold) 或类似状态等处置权利。
(1)违反注册管理机构政策(包括本政策)及ICANN规定;
(2)域名威胁到注册管理机构及其运营以及 .UNICOM 和 .联通 的安全与稳定;
(3)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命令、行政机关命令、或仲裁机构决议;
(4)为了保护本注册管理机构或第三方权利,或保护本注册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机构、附属机构、所有人、公司管理层、董事、代表、雇员、承包商或股东的权利;
(5)为了纠正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由于域名注册或域名保留所产生的错误;
《联通域名保留政策》
1. 总则
域名保留政策系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政策 的一部分,规定了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UNICOM 和 .联通 顶级域名的域名保留政策。
2. 保留域名
除了ICANN规定需保留某些名称不被注册之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也会保留(即不允许注册或分配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使得第三方无法注册、使用或在DNS中激活或其它使用)或禁止某些域名不被注册。
每个域名注册都必须和保留域名库进行核对。如果欲注册域名为保留域名,则该域名无法开放注册。
3. 保留域名列表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保留域名有如下分类:
a. 根据ICANN要求所保留域名;
b.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所保留域名;
c. 根据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身情况所保留域名。
在遵守ICANN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册管理机构保留对保留域名列表时不时进行增删修改的权利。
4. ICANN保留域名
以下为ICANN要求保留域名:
a. 英文单词 example
b. 部分的两个字符组合。
c.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用域名。
d. 国家/地区名称。
e. 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红新月运动名称。
f. 国际组织名称。
5. 当地法律保留域名
工信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第43号令)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以上规定,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符合以上规定的名称(包括异体字)禁止注册。
《联通域名命名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通公司顶级域名管理,规范域名的命名与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通用原则
第二条 联通公司和子公司的英文与中文域名的命名应遵循互联网域名命名的共同规则。
第三条 域名可由字母(a-z,大小写等价)、汉字(简繁体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每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63个字符。
第四条 域名里中英文字符不能混合使用。
第五条 根据ICANN协议要求,以下域名作为保留字,限制注册。
(一)英文单词example;
(二)WWW、RDDS、WHOIS和NIC只提供给注册局使用;
(三)国家和地区名称;
(四)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红新月运动名称;
(五)政府间组织名称;
(六)ICANN公布的其他禁止注册的域名。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产业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43号令)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并禁止注册: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域名应符合企业自身的业务与管理,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第八条 含有联通公司、公司领导姓名、行业名称、商品通用名称等中英文字符是联通公司的保护内容,使用前须经联通公司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 机构类域名
第九条 机构类域名的命名要体现子公司的管理层级,使用公司全称或简称。
第十条 子公司机构类域名应同时以英文和中文命名。英文域名按照 corporation.unicom 形式命名,中文域名按照 公司.联通 形式命名,其中 corporation 为子公司名称的英文简称或汉语拼音全拼, 公司 为子公司名称的中文简称或中文全称,不建议使用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字符组合。
第十一条 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作为二级域名,原则上不能再含有 UNICOM 或 联通 字符串。如果含有 UNICOM 或 联通 的子公司名称已是合法有效注册的著名商标,子公司可向联通注册局提出特别申请,在机构类域名字符串中包含 UNICOM 或 联通 。
第十二条 为满足子公司跨国家、跨地区发展的业务需要,子公司可在机构类二级域名前将国家和地区名称设为三级域名,英文形式为 xx.corporation.unicom ,中文形式为 xx.公司.联通 ,其中xx为国家与地区字符串。
第四章 产品与服务类域名
第十三条 产品与服务类域名可以是中文域名或英文域名。
第十四条 通常情况下,产品与服务类域名设为三级域名,列在子公司机构类域名的前面。对联通公司有重要影响力的产品与服务可申请注册为二级域名。
第十五条 产品与服务类英文二级域名按照 xxx.unicom 形式命名,中文二级域名按照 xxx.联通 形式命名;英文三级域名按照 xxx.corporation. unicom 形式命名,中文三级域名按照 xxx.公司.联通 形式命名。其中英文域名的 xxx 为产品或服务的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全拼, corporation 为子公司英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corporation 保持一致;中文域名的 xxx 为产品或服务的中文简称或中文全称, 公司 为子公司中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公司 保持一致。
第五章 应用系统类域名命名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类
(一)联通公司门户网站设为 www.group.unicom ,或 www.集团.联通 ;
(二)联通股份门户网站设为 www.limited.unicom ;或 www.有限公司.联通 ;
(三)子公司门户网站设为 www.corporation.unicom ,或 www.公司.联通 。其中 corporation 为子公司英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corporation 保持一致; 公司 为子公司中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corporation 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内部应用类
(一)联通公司内部应用设为 application.group.intra. unicom 或 应用.集团.内部.联通 。其中 application 为应用系统的英文名称, 应用 为应用系统的中文名称。
(二)联通股份内部应用设为 application.limited.intra.unicom 或 应用.有限公司.内部.联通 。其中 application 为应用系统的英文名称, 应用 为应用系统的中文名称。
(三)子公司内部应用设为 application.corporation.intra.unicom 或 应用.公司.内部.联通 。其中 corporation 为子公司英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corporation 保持一致; 公司 为子公司中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公司 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邮件系统类
(一)联通公司和联通股份邮件系统访问地址设为 e-mail.unicomm 或 邮箱.联通 ,个人邮件地址设为 @e-mail.unicom 或 邮箱.联通 ;
(二)子公司邮件系统的访问地址设为 mail.corporation.unicom 或 邮件.公司.联通 ,个人邮件地址设为 @corporation.unicom 或 @公司.联通 。其中 corporation 为子公司英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corporation 保持一致; 公司 为子公司英文名称,与子公司机构类域名中的 公司 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解释。以往发布的有关联通公司域名命名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通注册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球互联网地址分配组织机构(ICANN)授权给联通公司 .UNICOM 和 .联通 顶级域名资源的管理与运营工作,做好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管理与监督对象主要是指联通公司外部的独立经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包含选择标准、流程、监督与处罚和收费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选择标准
第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ICANN颁发的认证资质。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获得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较为丰富成熟的注册服务经验。
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中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事件。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选择流程
第七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公开公正地筛选1家符合以上选择标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经营规模、业绩状况和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提交给注册管理机构管理层。
第八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管理层召开专题讨论会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相关资料进行研究与分析,确定适合联通公司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后,报请联通域名注册管理层主席批准。
第九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与确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商务洽谈工作,并签订商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每月将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的本公司内部的注册代理服务业务进行抽检,暂定抽检比例不低于1%。抽检合格比例低于90%视为考核指标不达标,抽检合格比例不低于95%视为考核指标良好。
第十一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根据注册业务的开展情况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注册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方式可选择在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官网上进行,也可考虑采用由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向下属子公司发放问卷的形式开展。
第十二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在官网公布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和投诉邮件,接受用户的投诉和意见。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对每件投诉进行认真处理,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三条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根据对事情严重程度提出不同的处罚意见,处罚范围包括书面警告、经济罚单、业务资格取消等方面;其中经济罚单的范围将为年度服务费总额的1%-10%之间。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协议内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按照联通注册管理机构确定的收费标准,向进行二级域名注册的联通公司下属机构收取域名注册使用费,并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同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就收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并向联通注册管理机构上报收费总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联通公司注册局拥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联通负责管理的 .UNICOM 和 .联通 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联通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联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联通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联通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相应的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执行完毕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也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联通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http://www.icann.org/zh/help/dndr/udrp
2. ICANN Whois 政策:https://whois.icann.org/zh
3.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http://newgtlds.icann.org/zh/applicants/urs
4. Whois数据提醒政策: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wdrp
5. 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域名迁移政策: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transfers
6. 域名续费操作政策: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rnap
7. 到期域名删除政策: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accreditation/eddp
8. 过期注册恢复政策: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errp
9. 注册局服务评估政策: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ies/rsep/policy
10.《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43号令):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778555/content.html
中国联通顶级域名注册局管理政策补充
1、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列表
暂无,后续更新.
2、 域名业务投诉受理方式
电话:18601103018;18601106217
邮箱地址:kangqi@chinaunicom.cn; liuyq49@chinaunicom.cn